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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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为董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应聘请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
职资格,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
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执行长、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第五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执行长、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
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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