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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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
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
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
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
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
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
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和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
权代表实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推荐董事出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并推荐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
情况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
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
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集团公司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以集团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集团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
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在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集团公司要求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
审议事项,应事先与集团公司沟通,并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集团公司
总裁办公会议、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
职公司的财产,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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