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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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65 证券简称:珈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8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年8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股份减
持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下称“《股份减持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下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
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的证券投资中心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职务信息、
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但因权益
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
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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