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920165 证券简称:珈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4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年8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 9号》”)《上海
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
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
时,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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