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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珈凯生物证券代码: 920165市场: 北交所公告类型: 重大交易与重组公告编号: 1225487818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9||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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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65 证券简称:珈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2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年8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同);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

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的以下交易 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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