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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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并规范其行为,以更好地发
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星网宇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
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
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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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四)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之一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任职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
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
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
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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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
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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