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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星网宇达证券代码: 002829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融资与募集资金公告编号: 1225487650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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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

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

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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