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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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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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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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即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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