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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星网宇达证券代码: 002829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重大交易与重组公告编号: 1225487652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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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

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 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 接受劳务;

(三) 出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劳务;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 工程承包;

(六)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 过去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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