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第 8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
股子公司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完毕审议程序后,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本制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
明。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
的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说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
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
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 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议两项以上(含两项)对外担保申请
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申请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 2/3以上董
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该对外
担保事项应当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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