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货币资金、股权,以
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
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
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
资的决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
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投资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投资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
定。
第九条 公司在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据本制度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
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子公司进行对外
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一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
评估。
(一) 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
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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