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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星网宇达证券代码: 002829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764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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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所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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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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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审议一次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审

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须为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

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部成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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