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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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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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经营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
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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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聘请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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