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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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
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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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深交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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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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