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合同与法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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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与法务管理制度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与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合同订立和履行,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防范交易及合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章程》及公司现行制
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以自身名
义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合同,以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各
子公司依据本制度制定的各项合同与法务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子
制度,均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冲突;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包括协议、订单、确认书、意向书、承诺函、备
忘录及其他能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公司权利义务的文件,不以文件名称或者
是否加盖印章作为判断依据。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合同金额、业务性质、风险程度和履行特点,合理确
定合同审查、审批、签署、归档及监督要求,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指定法务部负责合同法律审查、范本管理、重大履约风险处理、
诉讼仲裁及外部法律服务管理,并对重大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规章制度和经济合同、文件等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二)参与公司的投融资、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三)配合参与办理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
法律事务;
(四)负责开展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
的法律咨询;
(五)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并负责对外聘律
师的管理、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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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公司依法规范治理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交易必要性、商务条件、交易对手选择和履约管
理。主办部门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审查材料,不得以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审查为
由转移本部门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对应管理制度、细则等规定的职责配合执行。
第七条 合同审查、审批、签署、用印和履行应按照公司现行有效的授权、
审批和印章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章 订立前管理
第八条 主办部门在发起合同前,应当核验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签约授权、
必要资质、信用和履约能力。客户合同还应当执行客户信用及账期管理要求;
采购合同同时执行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
第九条 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真实的商业目的,并与已批准的业务事项和预
算相符。
第十条 商务谈判应当明确交易范围、价格、交付、验收、收付款、责任承
担和退出安排。可能导致公司长期承诺、重大垫资、异常账期、排他义务、无
限责任或者重要权利让渡的,应当在谈判阶段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人员与交易对手存在投资、任职、亲属、业务合作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应当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应事项。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口头、邮件、即时通讯、会议纪要或者其
他形式对外承诺价格、赔偿、担保、排他合作、知识产权转让等实质义务。
第四章 合同文本与审查
第十三条 法务部建立并维护常用合同范本。采用公司范本且未作实质修改
的,可以按照合同操作规程简化法律审查;对方文本、非标准文本及实质修改
后的公司范本,应当进行完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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