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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博苑新材证券代码: 301617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1794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2301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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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17 证券简称:博苑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化学好品、

实现绿色发展、让生活更美好;成为一家行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新材料,赋

内最专业、最值得信赖的企业;以客户为中 能新产业,让生活更美好。

心、诚信敬业、合作共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3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

4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已发 34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已

行的股份总数为13,364万股,均为普通股。公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7,373.20万股,均为普通

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定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

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

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

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

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

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

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

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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