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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博苑新材证券代码: 301617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179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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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

的情形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任职

资格。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深交所的

业务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附

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等情况: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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