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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博苑新材证券代码: 301617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投资者关系公告编号: 1225481786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

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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