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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博苑新材证券代码: 301617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融资与募集资金公告编号: 1225481785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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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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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

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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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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