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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博苑新材证券代码: 301617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1784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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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为规范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

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

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证券事

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五)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

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

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

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

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

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事务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

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事务部,

由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

机构的同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券事务

部,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后进行公告撰稿,交由董事

会秘书审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确认;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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