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
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六)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
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
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在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秘书
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
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技术平
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的公告及按规定报送的相关备查文件等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
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
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提交公告后,
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
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确认发布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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