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确保董事会秘书有效地行使职权、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推动
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燕京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可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已经长期在
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可以认为具备“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
(二)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5.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6.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7.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为董事会秘书
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 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公司经营、财
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
露。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
作出说明。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
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
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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