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公司在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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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6-3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处置原则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
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风险防控
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财务部门,负责
协调配合财务公司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金融风险。
第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金融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对董事会负责。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
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风险防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化解风险;
(三)工作小组执行风险处置具体工作,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
险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
散和蔓延。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金融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向董
事会汇报金融风险评估报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
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金融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
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21条或第 22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
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年以上未偿还;
(六)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风险的原因,
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
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各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
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财务公司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北
京控股集团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九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金
融风险进行评估,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相
关业务。
第十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
负责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教训,有效地做好金融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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