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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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
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本行章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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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无违法犯罪记
录;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
(三)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
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
第四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外,下
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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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
务的人员;
(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
者期限已届满;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其他职务,但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本行行长、分管经营业务的副行长
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本行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
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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