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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江阴银行证券代码: 002807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7138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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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切实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江

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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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

负责人;

(五)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按照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除本行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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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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