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切实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江
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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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
负责人;
(五)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按照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除本行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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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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