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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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章程”)、《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导致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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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总行各部门、分支行和控股
子公司;
(四)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
(五)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
关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报本行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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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
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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