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机制,
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部门、本行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行各部门负责
-1-
人及各下属子公司、部门的负责人为该子公司和该部门的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部信息管理的专职
部门,本行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本行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行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行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
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本
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定期财务报告;
(五)应报告信息涉及的交易事项。
1.范围: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2-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标准:
本行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