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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迪哲医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迪哲医药证券代码: 688192市场: 科创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618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23||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及受本所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哲(江苏)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26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8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

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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