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ortGem ReportGem

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金杨精密证券代码: 301210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483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0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无锡金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 1页,共9页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第 2页,共 9页

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