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Corporation)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
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Corporation)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
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61336
致: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Corpor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
司(SJSemiconductorCorporation)(以下简称“盛合晶微”或“公司”)的委
托,就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下称“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部分期权失效(以下
简称“本次失效”)和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期权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经第十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 SJSemiconductorCorporation2014StockOption
Plan》及其配套授予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为盛合晶微拟实施上市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
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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