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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长虹美菱证券代码: 000521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3674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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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接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全部为

当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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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若委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协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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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须召开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总经理(总裁)认为有必要时;

(四)由二分之一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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