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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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
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
道的畅通。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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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
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
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
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
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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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
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
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董事长、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按照规定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
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情形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组织制订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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