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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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长虹美菱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分管领导、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
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履行报告职责,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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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五)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
息的人员,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
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及时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
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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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
重大事项进行搜集、整理及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分管领导、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应报告的会议相关事项
1.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
2.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3.需提交公司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事项。
(二)应报告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拟发生本条第(二)项所述第3项、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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