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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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
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并按
规定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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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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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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