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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长虹美菱证券代码: 000521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3667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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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

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辞职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

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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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

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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