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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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
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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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辞职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
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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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
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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