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定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1-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登记及存档
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3-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