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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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
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
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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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
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
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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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
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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