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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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
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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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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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
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
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以电子通讯方
式开会的,须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充分沟通、独立发表意见。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
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
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
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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