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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广电运通证券代码: 002152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1869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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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

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广电运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

电子邮件咨询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投资者与公司进行双向交流的重要渠道。通过规范公司接

待和推广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

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支持。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

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

如实地回答投资者咨询。对于确实因不了解而未能回答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应耐心地向投资者做出解释。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及时处理原则。对于需向公司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

作人员应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对于接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投资者近期比较关

注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

共同完成接待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事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一定的协调、应变能力;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

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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