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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广电运通证券代码: 002152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1865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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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

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及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

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

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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