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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云意电气证券代码: 300304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重大交易与重组公告编号: 1225487726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分工,维护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至 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报告。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按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投资主体的权益

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按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连续 12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按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

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按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下列规定披露、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

际执行若超出预计金额,应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年的,应每 3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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