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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云意电气证券代码: 300304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融资与募集资金公告编号: 1225487725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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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章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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