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8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EastTower,GalaxyTwinTowers,No.8YaxingRoad,Shenzhen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53号
致: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
法律意见书
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
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
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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