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海润天睿”)接受爱美客
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客”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爱美客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爱美客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爱美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爱美客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美客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爱美客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于2016年6月24日由前身北京爱美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爱美
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监许可〔2020〕1937 号《关于
同意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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