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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海南华铁证券代码: 603300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743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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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发行人”) 在法定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信息披露行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在法定交易

场所发行,并在一定期限内负有还本付息责任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涉及信用类债

券名称、含义与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持一致。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在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

续期内,对发行信用类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投资者披露;在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信用类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

生信用类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

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

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就同类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

不得相互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

同等职责的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

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

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时间。

本公司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境内同时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信用类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证券交易场所及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履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

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

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

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专项鉴证报告、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审计报告等内容。

前款所述广泛性影响及盈亏性质发生改变,按照监管机构关于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披露的相关信息披露编制规则予以认定。

第十条 相关事项可能触发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或者

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及时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一节 发行及募集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编

制、报送和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

(如有)、法律意见书等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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