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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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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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 、“公司 ”)的委托,担任海南华铁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海南华铁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注销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浙
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 合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 ”)
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及激励对象的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
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 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
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次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 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
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
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所必备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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