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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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2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1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本制度有关股份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日起 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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