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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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0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 19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年第一次
专门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6年6月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千岸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434号);2025年7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千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819 号);公司股
票于 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7,5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25,25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52,850,000.00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2,400,000.00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7月 22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
《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04号)。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为更好的满足业务需求,提升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及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产品开发中心建设项
目”和“品牌建设和渠道推广项目”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并增加
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主体/地点 调整后实施主体/地点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
1 产品开发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义乌市千岸电子商务有
心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深圳市 限公司
实施地点:深圳市、义乌市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
品牌建设和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 限公司、ThousandshoresInc.、
2 渠道推广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housandshoresDeutschland
目 实施地点:深圳市 GmbH、OhuhuInc.
实施地点:深圳市、美国、欧洲
供应链及运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
3 营中心系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变化
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深圳市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主要
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结合募投项目
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
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立
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等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及本次增加
的实施主体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该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
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
(三)《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年第一次专
门会议决议》
(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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