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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千岸科技证券代码: 920065市场: 北交所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737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9||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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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1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 1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千

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本制度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六条 下列主体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 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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