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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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2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1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
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
对外投资的,需遵循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批准后
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本制度行使部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 理,负责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 150万元;
(四)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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